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甲交通肇事案;侯某某、赖某乙包庇案;喻某某窝藏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40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相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赖某乙、候某某涉嫌包庇罪、喻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8月22日05时13分许,被告人赖某甲驾驶粤B9L****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喻某某)沿长深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3648KM转水官高速路口,车头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粤B7K****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班某某)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班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发生事故后,赖某甲、喻某某先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赖某乙,赖某乙驾驶粤B66****号小型轿车到达事故现场,赖某甲指使赖某乙顶替自己作为肇事司机留在事故现场处理后续事情,随后赖某甲驾驶粤B66****号小型轿车搭载喻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赖某乙向公安机关自称是粤B9L****号小型轿车司机,并作出虚假供述。当日,被告人候某某在赖某甲指使下,与赖某乙在赖某甲的办公室签订《事故处理委托书》协议,由候某某代为处理赖某乙顶替赖某甲作为肇事司机的事故,并教授赖某乙应对交警调查的方法。

2017年10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赖某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害人杜某某、班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赖某乙进行民事赔偿。后因赖某甲的赔偿款未到位,2018年11月18日,赖某乙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坦白其顶替赖某甲作为肇事司机的犯罪事实。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侦查。

2018年6月起,赖某甲携喻某某一直潜藏逃匿。在湖北宜昌、湖南、福建、广东揭阳等地逃匿期间,喻某某使用其侄媳雷某某的身份证件在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帮助赖某甲躲避侦查。喻某某开好房间后再通知赖某甲进房间,帮助赖某甲躲避实名登记入住宾馆。2019年5月29日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

2019年5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赖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乙、班某某、喻某某无责任。

赖某甲肇事后未能与被害人班某某、杜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未得到谅解。

候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到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接受询问时被抓获。喻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到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接受询问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赖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杜某某、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赖某甲、赖某乙、候某某、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痕迹鉴定、语音内容辨识、声纹鉴定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候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乙明知赖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明知赖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仍接受赖某甲的指使,帮助赖某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以达到使赖某甲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明知赖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仍为赖某甲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候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及《鉴定意见书》一本、移动硬盘一个。

3.被害人班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4.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