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现住广东省揭阳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赖某甲与邹某甲驾乘号牌为粤VO****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广东省揭阳市驶往江西省石城县。当日20时40分左右,赖某甲驾驶上述车辆途经G206国道2190KM+250M平远县长田镇长田圩镇路段时,超速行驶撞到由东往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姚某甲,致使姚某甲倒地横躺在路面,而后,凌某甲驾驶号牌为粤MR****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碾压姚某甲的下半身部位而过。姚某甲在事故现场当场死亡。赖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经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甲系被接触面较大的钝性物体外力撞击、挤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发性骨折死亡。
2019年9月27日,经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甲无责任。对于二次事故,赖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凌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姚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与姚某甲的亲属达成协议:姚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核定赔付,赖某甲另赔付姚某甲的亲属人民币60000元。姚某甲的亲属对赖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青
检察官助理:梁莹莹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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