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9********,汉族,大学文化,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
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赖某甲开始从事为客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业务,通过其姐姐赖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赖某甲联系到李某某(惠州市惠阳区**局**所**合同工,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在仅提供身份证信息的情况下办理营业执照,并承诺每办理一份营业执照给其人民币180元至200元不等的报酬,后被告人李某某陆续为被告人赖某甲的客户办理了约100逾份工商营业执照,上述办理的营业执照大部分由李某某拍照给被告人赖某甲,小部分则由李某某按照被告人赖某甲的指示邮寄给了办证的客户。案发后经调取被告人赖某甲微信及支付宝相关交易流水,其共计向李某某转账支付办证费用合计人民币23355元,被告人赖某甲从中获利约人民币逾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已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五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