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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邓某甲、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7〕2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7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社区****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房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6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栋**房。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6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邓某甲、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赖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逃)租住本市福田区**数码城**楼**商铺以及**楼**仓库,并聘请了被告人邓某甲、钟某某等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活动。具体由被告人赖某甲、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出资管理,从外购入假冒苹果注册商标(商标证号:第6281379号)的手机屏幕总成以及后盖,交给被告人邓某甲、钟某某等人通过商铺、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谋利。2016年5月30日,魏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赖某甲以人民币4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4.7寸苹果牌手机屏幕总成。同年5月31日,魏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罗湖区的住所收到被告人赖某甲等人快递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同年8月8日,魏某某发现所购屏幕总成系假冒商品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经侦查,民警于当日在本市福田区**数码城**楼**商铺将被告人邓某甲、钟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商铺及仓库缴获用于销售的苹果牌手机屏幕总成850块(其中4.7寸苹果手机屏幕620块,5.5寸苹果手机屏幕230块,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71150元)、手机后盖550块(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8月30日,民警在深圳市皇室至尊水疗将被告人赖某甲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甲等人于2016年7月1日向邓某丰分别以人民币400元、495元的价格销售了一块4.7寸苹果手机屏幕和一块5.5寸苹果手机屏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屏幕总成850块、手机后盖550块;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材料清单、顺丰快递单标签、微信聊天记录、统计说明、身份信息、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建议维修价格参考、商标注册证等、价格鉴证结论书;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悦、陈某槟、李某君、刘某欣、李某妮、赖某拿、邓某丰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邓某甲、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听资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邓某甲、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邓某甲、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6年1230

附:

    1.被告人赖某甲、钟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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