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许,在闽侯县**镇万旗KTV的801包厢内,被告人赖某甲与从811包厢进入该包厢的朱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害人朱某某、王某乙和宋某某殴打了被告人赖某甲的头面部。被告人赖某甲不满,与同在该包厢内的被告人许某某、赖某乙三人从包厢下楼后,被告人赖某甲让被告人赖某乙守在KTV楼下等候朱某某等人,由其伙同被告人许某某一同到后山便利店购买两把水果刀,由被告人许某某付款,准备对对方实施报复。
2019年12月3日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等人从KTV下楼后,被告人赖某甲买到两把水果刀后折返,并递给被告人赖某乙一把。被告人赖某甲挥舞着水果刀,对被害人朱某某、王某乙和王某甲、洪某某、雷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恐吓。其间,被告人赖某甲刺伤被害人王某乙左边肩膀、右侧肋骨,刺伤被害人朱某某左手上臂。被告人赖某乙跟在被告人赖某甲旁边持刀恐吓威胁对方,阻止他人反抗。打斗结束后,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持水果刀与被告人许某某三人还围着杨某某逼问在KTV801包厢将赖某甲打伤的男子去处。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正中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赖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赖某乙、许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甲、雷某某、洪某某、宋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州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朱某某疾病材料;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微信转账记录;
8.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乙、许某某在共同犯罪的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的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赖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4月23日
附:
(一)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许某某现均羁押于闽侯县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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