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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赖某乙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5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晓雨、蒋昆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6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赖某某通过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等枪支零部件,并将购买的配件交给广东省南雄市坪田镇上一摆地摊的“张老头”(情况不详)进行改造,向“张老头”支付每支100元的加工费用。赖某某通过此种方式共得到四支由射钉枪改造的枪支(经鉴定,四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均属于枪支)。赖某某本人持有一支供自己使用,存放在其位于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宅中。另外三支枪支以每支约2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其交代了藏有枪支的情况。后赖某某赶回老家将改装的枪支上缴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局。3月23日,赖某某接到民警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后于当天下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20 年1月21 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起回购买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枪支等物证,被告人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中赖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四支以火药味动力的枪支,并出售其中三支;赖某甲、赖某乙、赖木林私自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赖某某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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