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黎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第**居民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黎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第**居民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农场**队。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9********,黎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1日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于2019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1日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23日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于2019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告人朱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1日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于2019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告人符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52000********,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1日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于2019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告人符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5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30日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1日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于2019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告人朱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200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黎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1日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于2019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0031993********,黎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1********,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杍县,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公寓**房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梁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朱某丙、黎某某、陈某乙、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某、梁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秦某某、王某甲、朱某甲、林某甲、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朱某丙、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一处橡胶园内,以网络招嫖、办理贷款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赖某甲等人在实施诈骗中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把大部分犯罪所得采取让他人提供收款二维码多级转账等方式收款。赖某甲等人在骗取被害人转账时,均给被害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或银行卡号,让被害人转账到微信上或银行卡上,然后进行多层转账,最后获取诈骗款项。被告人赖某甲等人让被害人打款时所用到的他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均由被告人王某甲提供,并让王某甲负责多级转账,最后将诈骗款项汇总或扣除诈骗款项的百分之十五提成后,其余诈骗款转至赖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赖某甲等人得到诈骗款项后进行分赃。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通过给予分成的方式让被告人朱某甲、林某甲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并进行转账操作,通过给予分成的方式让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并进行转账操作或者取现交付;朱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通过给予分成的方式让朱某乙、朱某丙等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并进行转账操作;朱某乙明知系犯罪所得,通过给予分成的方式让符某甲、黎某某等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并进行转账操作;符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通过给予分成的方式让符某乙等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并进行转账操作。被告人陈某乙明知系犯罪所得,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张某甲收取诈骗款并取现、使用。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赖某甲收取诈骗款并取现。
1、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赖某甲以网络招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楚某某(微信账号chu15****)1798元。
2、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赖某甲以网络招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许某某(微信账号wwwe2956****)1600元。
3、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赖某甲以办理网络贷款名义,诈骗被害人程某某9299元,该款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通过收款二维码由符某甲、符某乙收取,后汇总至朱某乙,朱某乙转给朱某甲,朱某甲扣下分成后转给朱某丙,由朱某丙转至秦某某,秦某某提现至银行卡后取出交给赖某甲。
4、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赖某甲以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祁某甲9598元,该款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通过收款二维码由龙某某(另案处理)收取,后转至朱某乙,朱某乙转至朱某甲,朱某甲扣下分成后分别转给朱某丙、秦某某,朱某丙将收取的款项转给秦某某,秦某某提现至银行卡后取出交给赖某甲。
5、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赖某乙以网络招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钟某某(微信账号Kevin520-0712-1****)800元。
6、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赖某乙以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伙同张某甲诈骗被害人刘某甲11000元,该款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由符某乙收取,随后转至符某甲,符某甲转至朱某乙,朱某乙转至朱某甲,朱某甲扣下分成后转至朱某丙,朱某丙将该款转至赖某乙,赖某乙将该款和张某甲确定分成后,将分成资金转至陈某乙,陈某乙拿到赃款后用于自己消费。
7、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赖某乙以在网上虚假办理贷款的名义,伙同张某甲诈骗被害人张某丙14000元,该款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通过收款二维码由龙某某、农某某(另案处理)收取,汇总至朱某乙,朱某乙转至朱某甲,朱某甲扣下分成后将该款转至赖某乙,赖某乙将该款和张某甲确定分成后,将张某甲分成资金转至陈某乙。
8、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赖某乙以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伙同张某甲诈骗被害人曾某甲4000元,该款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通过收款二维码由苏某某(另案处理)、农某某收取,苏某某转至朱某乙,农某某转至符某甲,符某甲汇至朱某乙,朱某乙合并转至朱某甲,朱某甲扣下分成后将该款转至赖某乙,赖某乙将该款和张某甲确定分成后,将张某甲分成资金转至陈某乙。
9、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杜某某3000元,该款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通过收款二维码由符某甲、符某乙收取,后汇至朱某乙,朱某乙转给朱某甲,朱某甲扣下分成后转给朱某丙,由朱某丙将该款转至赖某乙,赖某乙将该款转至汪某某。
10、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办理网络贷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丁1500元,该款项在王某甲的安排下,通过收款二维码由农某某收取,随后转至朱某乙,朱某乙转至朱某甲,朱某甲扣下分成后转给赖某乙,赖某乙转至汪某某。
11、2019年3月7日,陈某甲提供其本人银行卡62309432300********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张某戊共计5000元,后通过本人微信shijin82****转至梁某某微信a941030602,梁某某取现后交给曾某乙(另案处理)。
12、2019年3月18日,陈某甲提供其本人银行卡62309432300********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程某某共计6660元,后通过本人微信shijin82****转至梁某某微信a94103****,梁某某取现后交给曾某乙。
13、2019年3月18日,陈某甲提供其本人银行卡62309432300********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吴某甲共计7600元,后通过本人微信shijin82****转至梁某某微信a94103****,梁某某将该款转至微信账号lc88****。
14、2019年3月18日,陈某甲提供其本人银行卡62309432300********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祁某乙通过ATM机存入的共计5600元,后通过本人微信shijin82****转至梁某某微信a94103****,梁某某将该款转至微信账号lc88****。
15、2018年7月28日,陈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ZHM****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邓某某(微信账号aa64176****)共计900元,后转移至其本人微信账号zhd2015****用于生活消费。
16、2018年10月29日,陈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ZHM****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刘某乙(微信账号zichuanxiu****)共计588元,提现至其本人银行卡62145864805********用于生活消费。
17、2019年4月6日,陈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zhd-66****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卢某某(微信账号LQ154928****)共计1000元,后转移至其本人微信账号ZHM****用于生活消费。
18、2018年10月26日至27日,秦某某使用其本人微信号rhww89****接收和转移被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尹某某(微信号YT104322****)共计3200元,后将该款转移至微信账号Q91212****。
19、2019年4月12日,朱某甲使用其本人支付宝账户1397694****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李某甲共计8000元,后按照王某甲安排混同其他犯罪所得资金提现至银行卡62366835100********,取现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至实施诈骗人员。
20、2019年4月16日,朱某甲使用其本人支付宝账户1397694****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吴某乙共计20000元,并按照王某甲安排将其中的8000元提现至银行卡62366835100********,取现后交给王某甲;将其余12000元转至林某甲支付宝账户153263****@qq.com,林某甲将该款转至支付宝账户jiangx@lion****.com.cn。
21、2019年4月19日,朱某甲使用其本人支付宝账户1397694****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陈某丙共计9000元,后按照王某甲安排将该款转至林某甲支付宝账户153263****@qq.com,林某甲将该款转至支付宝账户jiangx@lion****.com.cn。
22、2019年4月19日,朱某甲使用其本人支付宝账户1397694****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乔某某共计6000元,后按照王某甲安排转至林某甲支付宝账户153263****@qq.com,林某甲将该款转至支付宝账户jiangx@lion****.com.cn。
23、2019年1月5日,朱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号akkkin1997****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谈某某(微信号wxid_t7c159bitx****)共计5000元,后按照王某甲安排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使用的微信号hou****后转出。
24、2019年1月10日,朱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号akkkin1997****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郭某甲(微信号wxid_jpsfcck9e3****)共计1000元,后按照王某甲安排转移至朱某丁(另案处理,微信号a1888982****),朱某丁收到该款后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户qiekenaoxiao****。
25、2018年9月14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刘某丙(微信号liumingyuhe****)共计1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hou****,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账户62284801582********取现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至实施诈骗人员。
26、2018年12月11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董某某(微信账号LD1598012****)共计3268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266311********及62226211100********取现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至实施诈骗人员。
27、2018年12月11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吴某丙(微信账号wlq104941****)共计3268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266311********及62226211100********取现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至实施诈骗人员。
28、2018年12月11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王某乙(微信账wxid_07a6i0fkh2****)共计9801元,后按照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266311********取现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至实施诈骗人员。
29、2018年12月17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郭某乙(微信号d1823187****)共计3000元,后按照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资金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266311********取现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至实施诈骗人员。
30、2018年12月20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梁某甲(微信账号wxid_57xrqsoulq****)共计2000元,后按照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朱某甲另一微信账号akkk****。
31、2018年12月20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账号huanghaopeng68****)共计268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朱某甲另一微信账号akkk****。
32、2018年12月20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吴某丙(微信账号w59806****)共计25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朱某甲另一微信账号akkk****。
33、2019年1月9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贷款诈骗的被害人曾某乙(微信账号qq86****)共计4398元,并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后分别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户qiekenaoxiao****及微信账户cctv50314****。
34、2019年1月9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毛某某(微信账号qwqe****)共计2918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后分别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户qiekenaoxiao****及微信账户cctv50314****。
35、2019年1月9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王某丙(微信账号wf1990****)共计15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后分别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户qiekenaoxiao****及微信账户cctv50314****。
36、2019年1月9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QQ127148****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周某甲(微信账号zb1887153****)共计3918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后分别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户qiekenaoxiao****及微信账户cctv50314****。
37、2019年1月15日,朱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fangfang148704****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邵某甲(微信账号wxid_x4wcih5ass****)共计6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的安排下,朱某乙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155822010********,取现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至实施诈骗人员。
38、2019年1月10日,符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周某乙共计1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丁,朱某丁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号qiekenaoxiao****。
39、2019年1月10日,符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骆某甲共计1398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丁,朱某丁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号qiekenaoxiao****。
40、2019年1月10日,符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k132276****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胡某甲(微信账号hhq1821978****)共计2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朱某甲将该款转移至朱某丁微信账号a1888982****,朱某丁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号qiekenaoxiao****。
41、2019年1月14日,符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k132276****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张某戊(微信账号wxid_8a3apj5jus****)共计6268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
42、2019年1月14日,符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k132276****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师某甲(微信账号shb137532****)共计58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
43、2019年1月18日,符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wxid_3cenht3nut****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谢某甲(微信账号xiezhaozha****)共计23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g****,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汪某某微信账号tianqi41****。
44、2019年1月18日,符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wxid_3cenht3nut****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程某甲(微信账号Q164139****)共计2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g****,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汪某某微信账号tianqi41****。
45、2019年1月12日,符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qq173358****接收被诈骗的被害人朱某丁(微信账号lh52610****)共计2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入符某甲微信账号k132276****,符某甲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汪某某微信账号tianqi41****。
46、2019年1月28日,符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qq173358****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纪某甲共计3200元,并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305201500********。
47、2019年1月29日,符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qq173358****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顾某甲(微信账号gushijing16****)共计4576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后提现至银行卡62305201500********及62145864855********。
48、2019年2月10日,符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qq173358****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冯某甲(微信账号w197541****)共计4576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入微信账号qqwwz****。
49、2019年2月19日,符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qq173358****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安某甲(微信账号wxid_tncj6u7f6v****、anyun****)共计11076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145864855********。
50、2019年2月21日,符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qq173358****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周某丙(微信账号a41727****)共计436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提现至银行卡62122622010********。
51、2019年2月27日,符某乙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qq173358****接收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赵某甲(微信账号zb1532820****)共计317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入微信账号qqwwz****。
52、2019年1月10日,朱某丙使用其本人微信号zhu1818465****接收被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郭某丙(微信号wxid_jpsfcck9e3****)共计1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丁,朱某丁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至赖某甲微信账号qiekenaoxiao****。
53、2018年12月20日,黎某某使用其本人微信号aa576****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梁某甲(微信号wxid_57xrqsoulq****)共计4803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赖某甲微信账号qiekenaoxiao****。
54、2018年12月20日,黎某某使用其本人微信号aa576****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黄某甲(微信号huanghaopeng68****)共计3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kkin1997****,朱某甲收到该款后转移至朱某甲另一微信账号akg****,随后将该款转至王某甲微信账号BB5****,王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至微信账号Z82010****。
55、2019年 1月2日,黎某某使用其本人微信号aa576****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夏某甲(微信号xlp****)共计4803元,收到该款后,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黎某某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hou****(该资金去向另案处理)。
56、2019年 1月15日,黎某某使用其本人微信号akkk****接收被网络贷款诈骗的被害人朱某戊(微信号lh52610****)共计11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微信账号zx187530****。
57、2019年1月16日,黎某某使用其本人微信号akkk****接收被贷款诈骗的被害人赵某丁(微信号z1860504****)共计3000元,并在王某甲和朱某甲安排下,将该款转移至其本人微信账号aa576****,后又将该款转移至朱某甲微信账号akg6395,朱某甲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与当日收到的其他犯罪所得合并转移至微信账号cctv50314****。
58、2018年8月11日,王某甲使用其本人微信号BB5****接收和转移被网络招嫖诈骗的被害人曾某丁(微信号xxx25****)共计1498元,并将该款转移至微信账号wx01066****。
综上,赖某甲共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20695元;赖某乙共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29000元;汪某某共实施诈骗2起,诈骗金额4500元。王某甲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1起,金额合计182708元;朱某甲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9起,金额合计175210元;朱某乙共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1起,金额合计98216元;符某甲共计实施掩饰12起,金额合计48065元;符某乙共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起,金额合计49457元;梁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起,金额合计24860元;陈某甲共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起,金额合计24860元;林某甲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起,金额合计27000元;朱某丙共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金额合计25478元;黎某某共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起,金额合计16706元;陈某乙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起,金额合计15248元;秦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金额合计17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吴某甲、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刘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某、王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梁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朱某丙、黎某某、陈某乙、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某、王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梁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朱某丙、黎某某、陈某乙、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梁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朱某丙、黎某某、陈某乙、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收、转移、取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分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梁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朱某丙、黎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判处赖某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罚;判处朱某甲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罚;判处朱某乙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罚;判处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判处符某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判处朱某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勇
助理检察员:张鹏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汪某某、王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梁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朱某丙、黎某某、陈某乙、秦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