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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赖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3********,汉族,广西贺州人,初中文化,广西藤县**工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汉族,广西贺州人,初中文化,广西藤县**工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家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2********,汉族,广西贺州人,初中文化,广西藤县**工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3月12日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被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广西贺州人,初中文化,广西藤县**工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1********,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广西藤县**工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曾用名:赖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8********,汉族,广西贺州人,初中文化,广西藤县**工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蒋家源、刘某某、钟某某、赖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赖某甲在藤县星汇音乐会所810包厢饮酒后离开包厢,走到会所走廊时对正在路过的会所**甘某某进行袭胸,后不慎跌倒。赖某甲认为是甘某某对其进行推搡导致其摔倒,遂到会所收银台,要求**甘某某向其赔礼道歉,否则不愿意结账买单。双方发生争执,后赖某甲、刘某某、赖某乙、蒋家源、钟某某、赖某丙等人持凳子等物与会所工作人员进行对打,导致会所工作人员黄某某、陈某某受伤,会所内部分物品被损坏。经鉴定,黄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会所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证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赖某乙、蒋家源、钟某某、赖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赖某乙、蒋家源、钟某某、赖某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毁损他人财物、任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勇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赖某乙、蒋家源、钟某某、赖某丙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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