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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赖某乙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乡**村**号。曾因妨碍执行公务于2015年6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合伙以17000元的山价款,从武平县**乡****村村民赖某丙(已亡故)等人处受让取得林地属于武平县**乡**村所有,地点位于广东省蕉岭县**镇库区林场**工区Ⅲ林班9-2小班即**镇**村“赤竹坑”山场的林木所有权。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被告人雇请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等人将“赤竹坑”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后两被告人驾车将砍伐下来的林木运输至广东省蕉岭县****镇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木材加工厂销售。同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赖某甲驾驶龙马车满载一车从“赤竹坑”山场砍伐下来的4.2222立方米杉原木途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道时被查获,扣押的杉木已由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予以没收、作价销售。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在“赤竹坑”山场砍伐林木折立木蓄积89.1657立方米。2020年3月,案发山场的集材路已种植杉木1000株。

2020年1月7日,经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同月9日、同月14日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的家属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1.5万元。同年8月7日,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2.5万元、2.5万元,向武平县林业局缴交复植补种保证金2万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犯罪线索函、承包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辛、赖某丁、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武平县公安局提取的治安卡口监控视频照片等;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砍伐受让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89.165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缴交复植补种保证金等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赖某甲还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赖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群英

2020年8月10日

书记员:吕丽秀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居住在****武平县**乡**村**号,被告人赖某乙现居住在****武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两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预缴的罚金、扣押的木材变价款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预缴的复植补种保证金存于武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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