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与黄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梅江区**镇***路***KTV***厢房喝酒唱歌,期间赖某甲醉酒后误入***KTV***厢房,赖某甲随后被***KTV工作人员劝离至前台处休息,赖某甲因不满***KTV工作人员的行为,便称其本人被***KTV工作人员和***KTV***厢房的客人殴打,黄某某、陈某某、赖某乙见状便伙同赖某甲在***KTV二楼前台、过道、走廊等处对***KTV工作人员李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及***KTV***厢房客人罗某某进行殴打。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和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乙未检见损伤。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赖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的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2020年8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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