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宁化县淮土镇五星村山上一旧民房内开设赌场,以每趟3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赖某乙、尹某某为赌场接送赌客,被告人赖某乙、尹某某每天下午从江西省石城县小姑村将赌客载至赌场路口,赌博结束后再将赌客送回石江西省石城县小姑村。该赌场采用押“葫芦”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下午开赌,参赌人员10余人至20余人不等,被告人赖某甲每场抽取300元的“水钱”,共非法获利2100元。
2019年8月23日下午,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前往宁化县淮土镇五星村查处该赌场,在宁化县淮土镇五星村附近抓获被告人赖某乙,随后查获当天参赌人员赖某丙、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赖某丁等11人(均己被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12600元。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赖某甲在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商务宾馆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赖某甲亲友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石城县公安局赣江源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石城县公安局横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江西省石城县看守所出具的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劳教人员所外执行人员通知书、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书证;2.证人赖某丙、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赖某丁、张某乙、伊某某、赖某戊、张某丙、曾某某、赖某己、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赖某乙、尹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受雇为赌场接送赌客,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赖某乙、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益彬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羁押在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乙、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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