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4年8月1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赖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赖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起至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关某某(另案)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组织多人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联塘村委上碑村、鳌头镇合岗赖屋村交界处一鱼塘边的空地和鳌头镇新村山岭处等多个地点开设以赌番摊形式的赌场,参与开设赌场人员较多、分工明确,开设赌场场次较多,每场次均有20至30多人不等,下注金额 100元至数千元不等。其中,赖某甲、林某甲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分工、管理现场和维持秩序等,林某乙是赌场的庄家,吴某甲、赖某乙、林某丁、林某丙负责在赌场内望风、搭客等工作。
2019年2月1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组织警力对该团伙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联塘村委上碑村与鳌头镇合岗赖屋村交界处一鱼塘边空地处的开设的一个以番摊形式的赌博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梁某某、吴某乙、罗某某、赖某丙(上述人员均另案),现场查获二十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大量的筹码、摊子、摊棍、摊尺、摊杯等赌具、塑料凳子和赌资若干。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赖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赖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赖某甲、林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赖某乙是初犯;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有自首情节;赖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林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赖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林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林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赖某乙、吴某甲、林某丁、林某丙、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6册、光盘9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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