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吴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村**屋**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连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甲、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赖某甲、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5日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零时度,连平县公安局查获位于连平县忠信镇**路**茶庄以“拖牌”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档,现场抓获吴某甲、韦某某等十六名违法人员,查获赌资人民币21145元、“水钱”2000元。经查证,该赌档场所是由被告人赖某甲向他人租来经营茶庄,2020年5月8日至10日,吴某乙(未到案)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在赖某甲经营的茶庄内组织他人以“拖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人民币15000元度,并由吴某乙雇佣被告人韦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开门、端茶倒水、帮忙抽水。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占有一成股份,共获利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韦某某获取工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赖某甲明知吴某乙、吴某甲在茶庄内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仍继续将其经营的茶庄及茶庄内桌椅、扑克牌等物品提供给吴某甲等人使用,并每晚收取场地费、茶水费等人民币300元,共获利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赖某甲、吴某甲、韦某某主动退赃,其中赖某甲退出赃款1000元,吴某甲退出赃款1500元,韦某某退出赃款500元,以上款项均已存入连平县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三部、赌资(各种面值人民币)21145元、人民币(水钱)2000元(20张、100面值)、农夫山泉纸箱(水箱)一个;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前科调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河源市连平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赖某乙、吴某丙、罗某某、谢某某、曾某甲、曾某乙、黄某甲、赖某丙、曾某丙、赖某丁、黄某乙、吴某丁、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甲、吴某甲、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15000元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吴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韦某某明知吴某甲和吴某乙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还接受吴某乙的安排,为参赌人员开门、端茶倒水、帮忙抽水,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已构成吴某甲赌博共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赖某甲在明知吴某乙、吴某甲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仍继续将其经营的茶庄及茶庄内桌椅、扑克牌等物品提供给吴某甲等人使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赖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黄舒苗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吴某甲、韦某某现被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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