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刘某甲二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赖某甲与刘某甲合谋后有赖某甲在58同城手机APP上发布虚假租车信息,并附上刘某甲的联系微信号liubo21****。被害人韦某某在手机上看到该则租车信息后,使用微信与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先欺骗韦某某租车需要500元订金,待韦某某转钱至刘某甲微信号liubo21****后,赖某甲再编造租一天车辆与租七天车辆价格不一样为由,继续让韦某某转款。系统提示“交易失败”,赖某甲再使用赖某乙的微信yu181****4冒充租车公司老板与韦某某,先后诈骗韦某某2300元、1700元、500元。经查,赖某甲诈骗使用的微信号liubo21***3与支付宝账号18269*****7均是被告人刘某甲。赖某甲每次诈骗成功后与刘某甲分赃,刘某甲获款共计2500元。
2、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赖某甲在58同城手机APP上发布虚假租车信息,附上微信aassee****和联系电话1877638****,被害人元某某看到后使用微信联系赖某甲,赖某甲编造理由成功诈骗元某某4180元,元某某第一次扫码支付360元,第二次至第七次分别转到微信aasse****。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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