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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司令,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法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龙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兄弟俩在龙南县第二工业园摆放赌博机,在2009年9月初被派出所查处,李某甲、李某乙怀疑是赖某乙举报,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于2009年9月12日相约打架,当晚赖某乙邀约了廖某甲、廖某乙、赖某丙、刘某某、赖某甲等十几人,李某甲、李某乙邀约了石某某、赖某丁、黄某某等二十多人,晚上11时许,双方持刀、棍在龙南县东江乡金虎村虎笤“金三角”聚众斗殴,并导致廖某甲、赖某丁及廖某乙被打伤,李某甲等人摩托车被砸坏,经鉴定,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廖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赖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摩托车被损坏的价值部分为2534元。

过程中,赖某甲受他人邀约参与斗殴,具体负责开面包车接送己方斗殴人员察看现场及运送至斗殴现场,刘某某受赖某丙邀约持棍参与斗殴打砸摩托车,均系积极参与者。

案发后,赖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刘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赖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人李某甲、赖某乙等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赖某甲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5、勘验笔录;6、作案工具等物证;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同案人赖某乙、李某甲双方各自纠集他人持械斗殴,赖某甲受他人邀约参与持械斗殴,具体负责开面包车接送己方斗殴人员察看现场及运送至斗殴现场,刘某某受他人邀约持棍参与斗殴,打砸财物,均系积极参与者,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本案案卷叁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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