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期**幢**梯**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7日、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在晋江市**镇**街**号“**”牙科从事医疗活动,被晋江市卫生健康局查获。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晋江市卫生健康局移送的调查报告及卫生行政处罚材料、证明信、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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