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88号 

被告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住深圳市龙岗区******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起,被告人赖某某为非法牟利,以每送一件假烟获利50元的价格受雇于他人(另案处理)。赖某某利用一部老人机进行交易联系,同时使用两部汽车(粤BD****、粤BX****)接送假烟。

2020年7月31日13时许,民警联合龙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东侧路边,将正在搬运假烟的赖某某抓获,在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汽车(粤BD****、粤BX****)上缴获疑似假烟17个品种共计2482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93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2020年12月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汽车1辆(车牌:粤BX****)、假冒伪劣卷烟2482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