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在明知蟒蛇系国家保护动物不能任意买卖的情况下,经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一名网名为“粉红豹”(另案处理)的贴吧网友达成购买蟒蛇协议,由该网友将一条白化花岗岩蟒蛇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人赖某某现金支付该网友5000元后完成交易。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向周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支付1700元购买两条缅甸蟒,周某某遂将该笔款项转至自己为赖某某物色的卖家,由该卖家通过非法运营的个体顺风车将两条缅甸蟒托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人赖某某处完成交易。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被告人赖某某住所扣押疑似白化花岗岩蟒蛇动物一条、疑似缅甸蟒动物二条。经四川楠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蟒蛇动物均属蟒蛇,俗称缅甸蟒、蟒,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蟒蛇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表、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接收证明书、立功材料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提取、称量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三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乐
检察官助理:蒋宁渝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联系方式:1582323****)。
2.证人邵某某、周某某等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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