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0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植某某因海外投资失败产生经济纠纷,后赖亦斌赖某某委托高某某(已判决)、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向植某某追回300万元投资款。2016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林某甲等多名男子从东莞市驾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近思里3号楼下,对被害人植某某的前夫黎某其及儿子黎某华以蹲守、跟随等方式进行滋扰。同日23时许,植某某从黎某华处闻讯后从香港返回上述家中,与赖某某、高某某等人协商还款事宜。因协商未果,被告人赖某某与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植某某带上其车辆,驾车将植某某带至东莞市一间酒吧,于次日凌晨2时许开始由林某甲等人在该酒吧二楼对植某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通讯自由,要求其偿还债务,安排人员对其跟随。2016年1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植某某在高某某等人的跟随下,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元到高某某个人账户用以偿还债务。同年1月14日中午,高某某、林某甲等人带植某某到东莞一间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植某某把银行卡内剩余的23000元提现交给对方,后林某甲等人开车将植某某送回佛山市。
2018年7月19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抓获被告人赖某某。2019年11月29日,被害人植某某委托林某乙清律师签具《刑事谅解书》,对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锦其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街**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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