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覃某甲、黄某某在吴川市**街道**村一处小卖部与他人打麻将过程中,被人怀疑出老千。随即,被告人赖某甲和“肥仔”、“胡须”等人将覃某甲和黄某某强行押上一辆皮卡车上,由数名男子控制覃某甲和黄某某开车离开现场,赖某甲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车牌号为粤X4Z****)尾随。中途,赖某甲与同案人在**镇路口更换车辆,更换为赖某甲的小轿车,由赖某甲驾驶其轿车将覃某甲和黄某某强行带至吴川市与化州市交界一处树林。然后通过电话联系覃某甲的弟弟覃某乙,要求覃某丙支付10万元赎人。期间,赖某甲等人对覃某甲和黄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覃某甲脱衣服拍照。2016年11月19日12时许,覃某甲和黄某某被赖某甲等人开车带至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附近放下。
经吴川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覃某甲伤情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覃某乙、林某某、赖某丙、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甲、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荣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荣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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