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6日被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某以3分利借了信丰“**担保公司”15万元,一直未偿还本金和利息。2013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上述担保公司职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派被告人赖某某至小河镇莲群村大西坑将王某某带至信丰县城锦绣大酒店,然后由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同案人缪某某、梅某某、宣某某(均已判决)及同案人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轮流看守要求其还钱,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月21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之弟王某某打电话报警,信丰县公安局迅速出警,将王某某从锦绣宾馆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李某某、缪某某、梅某某、宣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14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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