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路**号,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赖某某因拿其朋友熊某某用射钉枪改装后的枪支到奉新县**镇**村**组的猪场内玩,遂产生自己组装枪支的想法,随后便到淘宝APP上购买射钉枪、钢管等器件,并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将购买的配件在其经营的养猪场内改装了一把能够发射钢珠的枪支。2020年8月24日20时许,在被告人赖某某的带领下,办案民警在奉新县**镇**村**组被告人赖某某的猪场内空心墙砖墙洞内、猪场旁边的草丛中找到了被拆解的类枪支一把。2020年8月25日,该类枪支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赖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赖敏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