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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在筠连县筠连镇“三岔路口”购买一把射钉枪及钢管后,在家中进行改装、组装,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枪口上。制造好枪支后,赖某某多次使用该枪支打鸟。2020年5月2日,周某某在赖某某家中与赖某某产生纠纷后报警,民警处警过程中,周某某举报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后民警在赖某某妻子梁某某的带领下,将梁某某丢弃在其家背后杉木林中的枪支查获。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具备枪支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属于枪支。

当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官: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4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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