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准运证等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具体如下: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4年初,王某某(已判刑)经其妻子的大哥被告人赖某某介绍,认识广东省汕头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汕头上线“光头”(现在逃)。经双方商定,由王某某帮“光头”在广东省东莞市配送假烟,“光头”给赖某某、王某某每件假烟14元的配送费(赖某某、王某某平分,每人7元)。同年3月以来,由“光头”等人负责接受下线的电话订货,提供银行账号、收取货款,并将各下线订货的假烟品牌、数量、激光码等按下线的要求记录下来进行配货,并在每件假烟的外包装上按订货人电话号码的后四位数写出编号。货配好后,赖某某、“光头”等人安排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从汕头市运送假烟到王某某等人东莞市大岭山镇、寮步镇租用的3个仓库,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负责安排米某某(已判刑)、“阿文”(现在逃)驾驶车牌号为赣G*****、赣C*****的大货车运输假烟,并驾驶小汽车在运送假烟的大货车前后“扫路”(查看途中有无警察跟踪、查车)、押运,且要求驾驶员途中只能用车上的专用移动电话与相关人员联系。陈某乙、张某甲还负责电话报告赖某某、“光头”等人运输假烟的大货车位置和动态。
2014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陈某乙、张某甲、陈某甲接到被告人赖某某运送假烟的通知后,安排米某某驾驶车牌为赣G*****的大货车从汕头市运输假烟到东莞市王某某等人租的仓库,并由陈某甲驾驶小车沿途探路、跟车,陈某乙、张某甲则在汕头市掌握货车的动向。米某某把大货车开至王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益泓荣工业园仓库内装卸假烟时,被布控的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民警当场人赃俱获。陈某乙、张某甲发觉后,及时电话通报赖某某,导致当日赖某某等人逃匿。当场查获“双喜”、“中华”、“利群”、“芙蓉王”等25个品种的假烟共计572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相关品种卷烟零售价格计算,被查获假烟价值4709924元。
二、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赖某某与黄某某(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关系。从2012年起,黄某某在明知赖某某销售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将其手机号码提供给赖某某联系销售伪劣卷烟事宜,并提供银行账号给赖某某用于收取销售伪劣卷烟的货款。2014年2月左右,张某乙、石某某与赖某某协商由赖某某提供伪劣卷烟给张某乙销售,石某某负责运输伪劣卷烟。
2014年4月左右,张某乙联系石某某,由石某某替其向赖某某购买伪劣卷烟,石某某表示同意。张某乙先将其所需的伪劣卷烟品种和数量告知石某某,再由石某某将张某乙所需伪劣卷烟的品种和数量通过手机短信发至黄某某手机上,赖某某以9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1500条伪劣卷烟。张某乙因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伪劣卷烟款,请石某某先行垫付,后石某某通过其妻子喻某某将98000元伪劣卷烟款转至黄某某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卡号为62284813987********的账户内。赖某某在收到钱后安排人员将上述伪劣卷烟送至石某某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住处,后石某某将上述伪劣卷烟分批送交给张某乙。张某乙收到伪劣卷烟后先后销售给刘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等人。
2015年1月18日,石某某根据张某乙的要求从广东省东莞市驾驶粤S*****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将石某某从赖某某处购买的余下的伪劣卷烟送至张某乙处,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14号净化小区地下停车场交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该小区19幢1楼楼梯口、19幢5-2张某乙的住房内、张某乙驾驶的渝A*****号福克斯轿车及帮张某乙送货的渝B*****号轿车后排座处共计查获中华(软)香烟52条、中华(硬)香烟360.3条、玉溪(软)香烟247条、云烟(软珍品)香烟250条、云烟(紫)香烟200条的伪劣卷烟。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普宁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米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检查、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而销售、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达9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志诚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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