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走私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香港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P8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08******,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水围**村**楼**。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赖某某为获取报酬,替他人多次从广州市、深圳市带毒品到香港。

2019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从广州富洋酒店门口取得毒品,然后带到深圳,在深圳市南山区万象天地LG层等待车辆准备带毒品过境。公安人员此时上前将其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袋子里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量净重 712.3克。经鉴定,检出可卡因成分,含量为75.5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可卡因;2.书证:滴滴打车相关行程信息、出入境记录、住宿登记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运输毒品可卡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