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广东省潮州市**区**村一出租房。2011年4月26日因赌博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赌博罪,经东山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山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和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在谢某某(已判刑)开设的赌场参赌,除作为普通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外,还先后12次在该赌场内充当庄家,接受参赌人员押注。每次当庄时,被告人赖某某都组织5-6人参与赌博,本人也都携带1万元作为赌资。该赌场设在东山县**镇**村岱**号房屋前一简易棚、东山县**镇**村**田园里的简易棚、东山县**镇**村**废旧房屋前的简易棚等3处地点。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广东省潮州市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东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12次组织他人参赌,每次组织参赌人员5-6人,其个人赌资数额累计达1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因赌博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才东
检察官助理:唐勇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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