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镇***社区***花园。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信丰县安西镇镇政府上班。

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信丰县人民政府“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始后,信丰县***镇政府联合县整治组严厉整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成立了稀土整治组,进行了相关了分组安排。被告人赖某某作为整治组成员,伙同郭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整治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出售整治工作中扣押到的稀土,并将所得价款予以私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6月份,在由刘某某(时任***镇武装部长)分管稀土整治工作期间,稀土整治组经常将在整治过程中扣押到稀土矿等物品私自进行变卖,然后将变卖款进行私分。期间,分管领导刘某某、被告人赖某某及整治组其他成员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六人,平均每人分得3000元,共计侵吞国家财产18000元。

2、2011年11月份,稀土整治组由郭某某带队,被告人赖某某和李某某、刘某某、施某某一起,开车到***镇的热水村等地巡查,在龟湖的一座山上,施某某发现草丛里藏有10几包稀土矿,五人将这些稀土矿扣押后私下卖给袁某某,至少卖得12000多元,后被告人赖某某及整治组成员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施某某、分管领导赖某甲六人,将这笔钱私分,每人各分得2000多元。

3、2011年11月份,稀土整治组由赖某某带队,被告人赖某某及整治组成员郭某某、李某某、施某某、刘某某一起开车到***镇的热水村等地巡查,在东坑的一个新矿点,发现并扣押了几桶柴油,后六人将柴油私下卖给了袁某某,卖得8400元,每人各分得1400元。

4、2011年11—12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及整治组成员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施某某一起在***镇热水村郑斌的矿点扣押到二三十包稀土矿,后五人将其中的十几包稀土矿私下卖给袁某某,卖得13000多元,被告人赖某某及整治组成员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施某某、分管领导赖某甲六人,每人各分得2000多元。

5、2011年12月份,稀土整治组由郭某某带队,被告人赖某某及整治组成员李某某、施某某、刘某某、刘某甲一起,开车到***镇的热水村等地巡查,在东坑的一座山上的一个矿点,发现并扣押了9包稀土矿,后在搬上车的过程中丢失了一包,剩下的8包稀土矿被其六人私下卖给了袁某某,卖得7000-8000元,每人各分得1200多元。

6、2011年-2012年期间,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将多次扣押的6辆摩托车私自处理,卖得2800元,被告人赖某某以及整治组成员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施某某、分管领导赖某甲等共七人,每人各分得400元。

7、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由分管领导赖某甲带队,被告人赖某某以及整治组成员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五人一起到赖某乙非法开采的矿点进行整治,赖某乙缴纳罚款5000元,后五人将罚没款私分,每人分得1000元。

8、2012年9、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将在稀土整治过程中扣押到的6-7桶柴油,私下卖给了安西圩上加油站老板胡某某,卖得7000元,被告人赖某某、整治组分管领导刘某乙、成员李某某、施某某等五人,每人各分得1400元。

综上1至8项所述,被告人赖某某从2011年至案发,利用参与稀土整治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私分、侵吞公款7.32万元,个人分得1.2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7.32万元,个人分得1.2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犯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开军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

 (2)侦查卷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