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4********,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路**园**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南京市龙眠大道618号协众雅居11幢楼下药Bar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约5克。
2020年4月17日,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旭昇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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