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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20日、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1月11日、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哈尔滨市**区****住宅小区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6克给杜某某,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赖某某毒资款人民币1,700元,甲基苯丙胺被杜某某吸食掉。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哈尔滨市**区****住宅小区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4克给杜某某,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赖某某毒资款人民币3,300元,甲基苯丙胺被杜某某吸食掉。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哈尔滨市**区****住宅小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1.6克给杜某某,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赖某某毒资款人民币2,000元,甲基苯丙胺被杜某某吸食掉。

4.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哈尔滨市**区****住宅小区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4克给杜某某,杜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付赖某某毒资款人民币3,000元,甲基苯丙胺被杜某某吸食掉。

5.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哈尔滨市**区****住宅小区门前将装有甲基苯丙胺0.8克的酒盒交给杜某某雇佣的出租车司机李某某,李某某回到巴彦后将该酒盒交给杜某某,杜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付赖某某毒资款人民币1,100元,甲基苯丙胺被杜某某吸食掉。

6.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哈尔滨市**区****住宅小区门前将装有甲基苯丙胺2.26克的药盒交给杜某某雇佣的出租车司机李某某,杜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付赖某某毒资款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驾驶比亚迪出租车回到巴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车内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药盒扣押。经检验鉴定:比亚迪出租车内扣押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2.26克。

综上,被告人赖某某共计实施贩卖甲基苯丙胺犯罪6起,贩卖数量为11.06克。

经侦查,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巴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和支付宝信息截图及转账记录、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巴彦县公安局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

2. 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人杜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赖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少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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