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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赖华荣,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2009年5月8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12月,因吸食冰毒被奉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8年1月,因吸食冰毒被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6日,因吸食冰毒被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9日,因吸食冰毒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华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易某某先后七次联系周某某(在逃)购买毒品冰毒供自己吸食,周某某接电话后便安排被告人赖华荣联系易某某,被告人赖华荣在与易某某确定交易地点后,将毒品冰毒送至易某某。

2020年4月28日、5月12日、5月23日、6月1日、6月12日、6月21日、6月29日,赖华荣在周某某的指使下先后在奉新县**镇**超市对面的廉租房小区入口下坡处、奉新县**镇老**桥与**镇环城路丁字路口的马路旁边、奉新县**镇**路与**镇环城路十字路口马路旁边、奉新县**镇**老政府旁边的丁字路口、奉新县**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往**厂方向30米至50米处的马路旁边、奉新县**镇**路与**镇环城路丁字路口的马路旁边、奉新县**镇****超市门口的马路旁边等七处将15克左右毒品冰毒交给易某某。易某某自赖华荣处拿到冰毒后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冰毒的钱支付给周某某,共计支付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华荣在明知周某某将毒品冰毒贩卖给易某某的情况下,先后七次接受周某某的安排将共计15克左右毒品冰毒送至交易地点给易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鲁沙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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