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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天美广场旁,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

2、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麻将街天美广场旁,将一小包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

3、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红路999号32栋4单元2楼6号,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侦查卷叁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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