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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671

被告人赖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路**巷*号。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月28日被释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3年8月2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先后七次贩卖价值300元至5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何某某,何某某每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

2、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先后三次贩卖价值3500元、1900元、19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关某某。每次交易前,关某某微信联系赖某某,按照赖某某的指示将毒资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再根据赖某某微信拍摄的小视频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9年3月28日15时,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酒店伏击,在**酒店**房抓获赖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在**酒店**房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净重260.77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54克)、大麻叶(净重11.08克)、透明塑料袋、吸毒工具等。在张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55克)。后民警抓获前来**酒店**房购买毒品的何某某。

经检验,在**酒店**房缴获的疑似毒品氯胺酮(净重260.77克)均检出氯胺酮 ( K粉)成分;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疑似毒品大麻叶(净重11.08克)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经检验,在张某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指认笔录、缴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玖册、活页资料贰份、光盘贰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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