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赖某某从“军某某”(另案处理)处受赠了一颗摇头丸,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又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500元购回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其吸食了一部分毒品氯胺酮后将上述毒品交给妻子罗某某(已判刑)进行贩卖。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通过微信联系叶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并向其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叶某某遂联系罗某某购买毒品,并由林某某(已判刑)开车搭载其去到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一鱼塘边,以人民币450元向罗某某购买了两小包毒品氯胺酮和一颗摇头丸。叶某某、林某某二人在车上吸食摇头丸后前往清城区**街道**村**柴火农庄空地处,由叶某某独自将两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某,林某某驾车返回。交易完毕后,叶某某、陈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某车上查获毒品两小包。经鉴定和称重,上述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分别净重0.20g、0.18g。同日12时许,林某某联系罗某某,并在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一鱼塘边,以使用人民币250元现金支付的方式向罗某某购买了一包毒品氯胺酮。林某某与车上同行人员卢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完该毒品后,独自驾车去到清城区**一红绿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 彦
检察官助理 谭双双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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