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开发区**村,现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购毒人员杜某某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两人商议在平江县开发区一中铜像广场交易,之后在约定地点被告人赖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杜某某;
2、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购毒人员杜某某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两人商议在平江县开发区英皇KTV旁停车场附近交易,被告人赖某某携带冰毒准备与杜某某交易时,两人被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赖某某处依法扣押一个装有毒品疑似物的透明塑料袋子。经过民警称重、取样、送鉴定等,毒品净重0.2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均匀、荣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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