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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485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大嘴”,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021978********,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北横路146号湘岳租房505房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给黄某甲(已判刑),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550元,后因黄某甲不在住处,由同住该处的商某甲(已判刑)前往交易。商某甲与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系后,改为在新塘镇东坑一横路附近完成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商某甲将毒品交给了黄某甲。次日晚上19时许,黄某甲与吸毒人员招某某联系,约定在新塘镇东坑北横路146号湘岳租房楼下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黄某甲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商某甲在新塘镇东坑北横路146号湘岳租房505房被抓获。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增城区新塘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手机等物证;

2.受案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商某甲、黄某甲、招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材料;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毒品犯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19年12月12

附:

1.​ 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缴获手机一台等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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