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53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社区**路**号。因诈骗嫌疑,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林某某(租住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村**巷**号**)。同年10月,双方确定为男女恋爱关系。随后,赖某某以男女恋爱名义并愿意与林某某结婚为由,编造其个人或亲人生病住院需要费用、去林某某广西老家商量结婚事宜等需要车费等各种理由骗取林某某钱财。直至2020 年4月底,双方在均未实际见面的情况下,林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赖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71761.90元。上述款项均被赖某某用于旅游、赌博、偿还债务等个人花销。林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赖某某还款,均遭赖某某拒绝。2020年5月,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界面信息、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笔录;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款项均未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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