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逆战”的游戏界面发布虚假的游戏装备销售信息,并留下微信信息(微信号:nz****)。被害人赵某某在“逆战”的游戏界面看到该虚假信息后便通过该微信联系赖某某购买游戏装备,之后被害人赵某某根据赖某某提供的交易网址进行注册登录,并根据网站客服(实为赖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在该网站充值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赖某某并未向其提供游戏装备,接着赖某某继续冒充客服人员,以开通发货功能骗取赵某某充值1280元,随后赖某某又以银行卡填写错误、资金被冻结需要充值解冻等理由,让赵某某先后充值了3000元、4880元。被告人赖某某借开通发货功能、资金被冻结、银行卡填写错误等理由,共诈骗被害人赵某某9360元。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赖某某归案后已退还被害人赵某某损失9360元,并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 R11手机壹部,苹果X手机壹部,华硕笔记本电脑壹台;
2.书证:户籍证明,QQ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单详情,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在校生证明等;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9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杨 海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
**队,联系方式1397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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