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住信丰县万隆乡****。因涉嫌诈骗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1 月25 日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在微信群里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并将网上搜索来的口罩照片发上微信朋友圈,以骗取他人信任。2020 年1 月28 日,被害人张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向赖某某下了1000个N95 口罩订单,并支付货款4000 元。赖某某收到货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2、2020 年1 月27 日至28 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以同种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 尹某某、微信昵称“****”等3人共计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和发还清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微信支付明细,微信手机截图等;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全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20年5月15日
附: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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