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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成都市**区**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7年5月开始驾驶车牌为川A****的轿车从事非法载客运营,非法运营路线为西昌至成都往返。被告人赖某某在非法运营期间出高速公路时以跟随他人车辆行驶至ETC车道,趁道闸未关闭时冲卡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核实赖某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达53343元,并造成通行卡流失89张,卡赔费2670元,合计造成高速公路损失56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非法运营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560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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