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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龙南市**乡**村**组**号,因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龙南市(原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赖某某谎称可以帮曾某某办到房产证,并说需要3万元活动费,被害人曾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交给赖某某2.5万元作为活动费。之后,曾某某未见办到房产证,就催促赖某某,赖某某谎称在办理中,并说曾某某复印件等材料已经交上去,而实际上其并未上交材料,后被害人曾某某联系未果报案。2020年10月22日,龙南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赖某某,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4日赖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曾某某2.5万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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