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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栋**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通过该虚假信息于2020年4月19日至20日,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20年4月26日,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赖某某接受调查,后赖某某自愿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帆

    2020年8月27日

附:

1、侦查卷宗三册、电子光盘二张;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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