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5********,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住宜宾市叙州区**道**段**号**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成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因赌博欠外债较多,于2018年9月8日以生活困难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被告人赖某某按月支付4个月利息2000元后,2019年1月又以老人生病等事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2万元,并将自己工资卡作为抵押,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先后以办理土地证、投资理财等事由,以高额利息、支付部分本息及口头承诺用自己名下房屋产权为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现金762100元,除将其中的106400元作为本息支付给王某某外,其余款项用于赌博和归还债务。至案发时,被害人王某某共计损失680900元(其在赖某某抵押工资卡内取款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成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