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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卢某某、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江苏省无锡市、苏州市,多次以“碰瓷”手段实施诈骗。具体行为模式为:先由他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缓慢行驶,迫使后来车辆借对向车道超车;在后车超越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骑自行车沿对向车道迎面驶来;当两车交汇时,被告人赖某某伺机碰撞后来车辆,然后伪造事故,假装倒地,并拿出事先准备的已损坏的手机,谎称是在事故中摔坏的,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赔偿。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赖某某等人骗得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2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景明路某路段,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蟠路某路段,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500元。

3.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晚,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某路段,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3500元。

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在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灵天路天平山景区门口路段,以上述手段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诈骗,后因被害人李某某及时发觉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账户主体查询单及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卢某某、于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毅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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