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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5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经营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田锋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广州市**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16年起,赖某某在明知乙方公司未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与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业务员庄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虚假的申报材料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藉此骗取专项补贴款。双方约定收到专项补贴款后五五分成。*乙公司将*甲公司经营情况不相符的申报材料寄送给赖某某,赖某某亲自或安排他人在该申报材料上加盖*甲公司的公章。经*乙公司操作并申报后,*甲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2018年7月,*甲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奖励资格,收到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下达的奖励资金人民币50万元;因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收到广东省科技部门下达的省级奖补资金人民币30万元。至此,*甲公司合共收到省、区两级科技部门通过财政部门发放的专项补贴款合共人民币80万元。后赖某某将该人民币80万元中的25万元分成支付给*乙公司,余下人民币15万元分成款尚未支付即案发。2019年12月12日,赖某某的家属代为将赃款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退回至*甲公司的公账,交公安机关予以冻结。

2019年11月21日9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街**巷**号广州市**有限公司内抓获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910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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