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224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2010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1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赖某某利用微信假装与被害人邵某某聊天谈恋爱,骗取邵某某信任后,遂以送花篮为由,骗得邵某某人民币11000元。同年6月24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河源市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纸条11张。事后,被告人赖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邵某某退还上述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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