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东莞市**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本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45岁,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永定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逮捕,2018年5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系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樟木头镇注册成立了**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实际经营该公司,公司位于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号一楼。2016年8月份,赖某某让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票号为14191216,价税合计116790.0元,税额为16969.49元,后赖某某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国税部门发现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常便做进项转出,赖某某根据国税部门要求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同年12月22日后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赖某某是**公司实际经营者,无视国法,决定并参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剑峰
二О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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