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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班长兼物业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利用在被害单位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安班长兼物业管理员负责收取辖区内物业管理费、车辆停放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收费不开收据、涂改原有收据、私自购买收据等方式,多次将江南商业城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车辆停放费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向公司承认侵占公司款项的事实,次日逃匿。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赖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占公司资金173,1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春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劳务协议》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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