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乡**村**号**,201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甲为了牟利帮他人运输假烟,二人驾驶一辆黑色汉兰达汽车(悬挂假车牌粤B7Q****,真车牌是粤D8T***)从汕头市运输一批假烟前往深圳市,5月26日3时许,王某乙、王某甲驾驶车辆到达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门口,准备开始和被告人赖某某交接假烟时,被深圳市龙华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当执法人员准备实施检查王某甲和王某乙的车辆,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冲撞,试图逃逸,执法人员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并在现场查获了蓝利群、新利群、软牡丹、双喜、好日子、双喜、白沙、红塔山等7个品牌的假冒香烟30箱共1500条。经鉴定,涉案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8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某帮他人第二次交接假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系假冒商标的香烟仍帮助他人运输,被告人赖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帮助他人接收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甲判处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王某乙判处八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赖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倩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涉案赃物暂存于侦查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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