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33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蛤喇狗”,男性,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7********。200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00元;2011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麻得”、“鹅老子”,男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5********。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肥”,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小河镇旗塘村靠背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8********。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欧仔”,男性,汉族,1954年**月**日生,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家住南雄市油山镇下惠村委会坪岭村109号,镇人大代表,下惠村治保主任,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54********。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01月0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东石”,男性,汉族,1963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南雄市人,家住南雄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3********。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外号“翘屁股”,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刘某某和李某某骑一辆摩托车,窜至广东省南雄市界址镇雷公丘,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牛栏内的一头黄牛婆盗走。经鉴定,该黄牛婆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550元。

    2、2013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外号“翘屁股”,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刘某某和李某某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正平镇芫庙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一头母黄牛、被害人邹某某家的一头母黄牛盗走。经鉴定,两头黄牛婆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8520元。

    3、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大阿镇谷山村,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头怀有牛崽的黄牛婆盗走。经鉴定,该黄牛婆被盗时价值人民币7948元。

    4、2013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外号“翘屁股”,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和李某某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正平镇梨坑村,将被害人赵某甲家的一头黄牛牯盗走。后四人将牛拉到信丰县小河镇,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牛是偷来的情况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黄牛牯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200元。

    5、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大阿镇西江村,将被害人肖某某家的一头黄牛牯、被害人施某某家的一头黄牛婆盗走。经鉴定,两头黄牛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13965元。

    6、2013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大阿镇兴禾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两头黄牛婆盗走。后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将被盗的两头黄牛婆拉至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偷来的牛仍介绍被告人沈某甲来购买,沈某甲在明知牛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7000多元的价格将牛予以收购。经鉴定,两头黄牛婆被盗时价值人民币8000元。

7、2013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大阿镇阿南村,将被害人郭某汕的一头怀有牛崽的黄牛婆(案发后该黄牛婆及生下的黄牛崽已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郭基恒的一头黄牛牯盗走。后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刘某某将偷来的两头黄牛拉至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被告人沈某某明知牛是偷来的仍介绍被告人沈某甲来购买,沈某甲明知是偷来的牛,仍以8000多元的价格将牛予以收购。经鉴定,两头黄牛婆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3300元。

8、2013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广东省南雄市界址镇窑灶口,将被害人陈某仁的一头黄牛婆、被害人王某财的一头黄牛婆盗走。后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将偷来的黄牛婆拉至信丰县小河镇,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牛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两头黄牛婆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14000元。

   9、2013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由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正平镇庙下村,将被害人刘锡余家的一头黄牛婆、被害人刘某子家的一头黄牛婆盗走。经鉴定,两头黄牛婆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13130元。

    10、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广东省南雄市乌迳镇大塘村,将被害人叶某军家的一头怀有牛崽的黄牛婆、被害人叶某远家的两头黄牛婆(一头大的、一头小牛崽)盗走。后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将偷来的黄牛婆拉至信丰县小河镇,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牛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9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三头黄牛婆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16800元。

   11、201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杨某某和“大阿佬”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大阿镇兴禾村,将被害人邹某江家的两头黄牛婆(其中一头被盗时怀有牛崽的黄牛婆在案发后连同产下一头黄牛崽一起发还给了被害人)盗走。后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将被盗黄牛婆拉至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黄牛婆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8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两头黄牛婆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12635元。

    12、2013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伙同“大阿佬”(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分别骑乘三轮车、摩托车窜至广东省南雄市乌迳镇田心村,将被害人李某生的一头怀有牛崽的母黄牛、被害人李壬某家一头母黄牛盗走。经鉴定,两头黄牛婆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22050元。

    13、2014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杨某某和刘某某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水南坝将被害人黄圣某家的一头怀有牛崽的母黄牛、被害人陈锦绣家的一头母黄牛、被害人黄仁某家的一头母黄牛和一头黄牛崽、被害人黄仪某家的一头母黄牛、被害人谌存金家的一头母黄牛和一头黄牛崽盗走,其中三头黄牛被丢弃在路边(已被各被害人找回),剩下四头黄牛由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刘某某将被盗黄牛拉至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黄牛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13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沈某某处扣押到被盗的黄牛两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黄圣某、黄仁某。经鉴定,七头黄牛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25400元。

    14、2014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杨某某和刘某某骑一辆摩托车,窜至广东省南雄市界址镇百罗村委会麦栋村,将被害人董书某家的一头黄牛婆、被害人董建某家的一头黄牛婆、被害人董书某家的一头怀有牛崽的黄牛婆盗窃三头黄牛婆。后赖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杨某某、“大阿佬”将被盗黄牛婆拉至信丰县小河镇,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明知黄牛婆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以9500元的价格收购。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三头黄牛被盗时的价格为15400元。

    15、2014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携带扳手、牛绳等作案工具,赖某某骑三轮摩托车,杨某某和刘某某共骑一辆摩托车,窜至广东省南雄市黄坑镇老四方坑村,将被害人卢永某家的两头黄牛、被害人卢隆某家的一头黄牛婆、被害人卢隆某家的一头黄牛婆、被害人庄元娇家的一头黄牛牯盗走,后在赖某某驾驶三轮车将牛运回信丰的路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的黄牛已发还给了各被害人。经鉴定,五头黄牛被盗时共价值人民币31150元。

被告人赖某某参与作案15起,盗窃耕牛37头,涉案总价值211048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15起,盗窃耕牛37头,涉案总价值211048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作案13起,盗窃耕牛32头,涉案总价值181613元。被告人刘某甲作案4起,收购耕牛10头,涉案价值50400元。被告人沈某某作案4起,收购耕牛10头,涉案价值53335元。被告人沈某甲作案2起,收购4头耕牛,涉案价值2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沈某甲退缴赃款10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物价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沈某甲明知是偷来的牛而予以收购,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熊亮

2014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七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