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黄某某 (已治安处罚)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新区**巷**号充电桩处,由赖某某动手撬锁,二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及另一名被害人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车两辆(均无法鉴定价格)。后二人将两辆所盗电动车销赃得人民币700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400元。
2019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胡某某 (另案处理)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村**路***号附近,由赖某某负责望风,胡某某动手撬锁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台迪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二人将所盗电动车销赃。
2019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胡某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号门口,由赖某某负责望风,胡某某动手撬锁将被害人梅某某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二人又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碧头**巷**号充电桩处,将被害人付某某的一辆嘉陵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二人将两辆所盗电动车销赃。
2019年8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在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前科信息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8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龚冰
(院印)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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